草乌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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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24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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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发布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

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通告: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有中毒的风险。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敬老院等食堂及婚丧宴请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家庭、个人不要聚众、邀约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及自制泡酒。


  五、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膳食、泡酒等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知识的宣传。


  六、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醒广大公众,在用餐中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将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德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余秉蓉

制作:余秉蓉

责编:余胜连

审核:岳雪秋郑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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