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秋冬季节,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防范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药材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如下预警: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婚丧嫁娶和农村客堂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家庭和个人不要自己食用或聚众邀约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范中毒风险。
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之后大量饮用糖水利尿,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八、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要求,对可能发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9月25日
▍来源: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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