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二、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形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幼托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家庭和个人不要聚众邀请食用,防范中毒风险。
六、全区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指示和食品安全常识。
七、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之后大量饮用糖水利尿,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八、全区各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全区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对可能发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5
卫生健康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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