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偷误食有毒花生,
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03.09
案情介绍
据自贡公安:3月8日上午9时许,我辖区居民江某报案称,其停放在沿滩新城华煜小时代露天停车位的电瓶三轮车的电瓶被盗,据报案人称其在电瓶车坐垫下用于毒鼠的两小包(每包半斤左右)浸泡过老鼠药的有壳花生,也一并被盗走。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工作。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发现被盗花生后切勿食用并第一时间上交公安机关。同时正告行为人切勿食用该花生并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也有媒体报道:“毒花生情节”系报案人谎称,已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当然,这一情节是否属实,以官方报道为准。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小偷吃了“毒花生”不幸中毒身亡,失主是否会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物品是由嫌疑人张某偷窃所得,行为本身确实是违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失主对于高度危险物也有保管、注意、管理义务,在毒花生被盗后,也有及时、如实告知、通报的义务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
所以如果真的发生类似事件,一般会按照损害结果和双方的过错等综合考量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来看,如果报警后,失主没有如实告知该花生浸泡过老鼠药,导致该花生被他人食用从而中毒,可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简单概括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类似案例可供参考
另外,可参考以下案例,更进一步理解对高度危险物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案号:()闽02民终号)。
基本案情:受害人偷食草药不幸中毒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岳传品明知草乌是具有毒性的中草药,理应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误食造成损害。岳传品将草乌放置于公共场所晾晒,未进行严格看护,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以致付洪平误食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付洪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取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其自身存在过错。结合岳传品及付洪平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付洪平对本案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岳传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5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岳传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就付洪平自身而言:首先,岳传品晾晒的中草药显然并非无主物,故不管是否有人看管,付洪平擅自取走他人中草药违悖公序良俗,显系不当。其次,草乌经服用才存在引发中毒的可能性,且常言道“是药三分毒”,是否能用应先了解。付洪平并不确定所取药材是何物即直接泡酒饮用引起中毒,有悖通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综上,岳传品应对中毒自负责任。就岳传品而言,草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但属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晾晒在公共场地应预防被人“顺走”可能引发的危害等风险,而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只是举手之劳,岳传品却未能做到,故对于未能避免付洪平私取草乌中毒死亡后果,可适当赔偿损失。综上分析及案件具体情况,一审判决岳传品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5万余元,显属偏重,本院酌情调整为元。
刑事部分:岳传品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号:()闽02刑终号),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未查询到。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传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付某1、付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12月28日作出()闽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岳传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岳传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闽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
-
你们点点“分享”,给我充点儿电吧~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